5.季清林,师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在落实辖区养殖场安全监管工作有差距,对事故单位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对师宗县玉术生猪养殖场擅自开办动物养殖查处不力,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刘绍忠,师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第三中队中队长,主要负责规模以上养殖场的综合执法工作。对养殖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力,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张永山,师宗县大同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对辖区养殖企业研究不深入,重部署轻安全,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赵林松,师宗县大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养殖企业安全督查检查部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蔡东,师宗大同街道党工委委员兼武装部部长,主要负责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安全宣传工作,对辖区畜牧养殖企业安全宣传、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第七条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书面诫勉谈话问责。
10.李能强,师宗县大同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力,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第七条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书面诫勉谈话问责。
11.孟树良,师宗县大同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畜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力,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单位
1.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师宗县大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师宗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师宗县委、县政府向曲靖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如下:
(一)师宗县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树牢“红线”,筑牢“底线”,强力扭住防范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真正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要认真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养殖场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对养殖企业排污井,排污池的严格监控,请专家论证,对设计设施有缺陷的要限期整改,经现状评估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不能满足养殖安全的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非法养殖现象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督查检查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深入抓好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养殖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和经营秩序整治。要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面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及时化解重大隐患和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养殖企业的行政审批和对大型养殖企业委托(代养)养殖的管理,明确养殖企业和委托养殖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执法监察监督,严禁“以代去管、以委托去管”的所谓“新型”经营模式。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安全宣传长效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养殖场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尤其是针对规模化养殖企业等重点单位、重点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完善相关手续,包括“三同时”等,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不断增强广大养殖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制度,对举报人实施重奖激励,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