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张颖,师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大同服务部生产主管,未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落实对本单位及养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督查检查等工作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56200×30%)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
8.保柳江,师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大同服务部技术服务员,负责联系挂钩师宗县玉术生猪养殖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师宗县玉术生猪养殖场检查、督促指导不力,在悉知事发当日师宗县玉术生猪养殖场将排放粪水的信息时,未监督其报批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安全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54400×30%)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00元)。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卢谷友,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同时兼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长,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畜牧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研究不深入,重部署、轻落实,安全、法规等宣传还存在一定差距,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第七条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书面诫勉谈话问责。
2.段琼芬,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师宗县畜牧兽医局作为农业农村局的下属管理单位,重生产、重畜禽病情监测防治,忽视养殖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对策以及有效的监管手段,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畜牧养殖安全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安全知识等方面力度不够,整治农村养殖企业隐患还存有较大漏洞和薄弱环节,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谭冲,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辖区内养殖企业监管工作研究不深入,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陈燕书,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农产品检验检测、质量安全等工作,联系大同街道工作。督促大同街道对畜牧养殖企业安全生产宣传、督导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第七条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书面诫勉谈话问责。